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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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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

债权变动(申报)审查的报告

海润破管15号

年7月1日,合肥中院作出()皖01破申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对合肥海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7月18日作出()皖01破28号《决定书》,指定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为合肥海润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管理人依法对合肥海润公司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变动和申报的破产债权进行了审查,现向各位债权人报告,并请求予以核查。

一、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对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主体变更为安徽华德置业有限公司。

年9月18日,华鑫商业保理(营口)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华鑫集团(营口)有限公司”)向管理人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名下债权转让给安徽华德置业有限公司。经管理人审查,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安徽华德置业有限公司:

1、对债务人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金额为.0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对债务人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金额为.73元。债权人在.73元债权范围内对合肥海润公司的六处房屋.54㎡、土地20万㎡享有担保优先受偿债权。

3、对债务人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金额为以.12元为限对合肥海润公司项下的机器设备变现价值扣除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含委托管理人处理费用)后享有担保优先受偿权。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缓认定的债权审查情况。

1、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于年8月29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元,因该公司于年6月29日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商事仲裁,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于年7月26日予以受理。该债权暂缓认定。现经无锡仲裁委员会()锡仲裁字第号裁决书确定:确认被申请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工程款元,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管理人根据上述裁决,确认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对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金额为.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中清能绿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年9月16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85元。年6月30日,申报人与合肥海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因申报人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被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管理人因此恢复对申报人债权审查。确审查确认申报人对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为.25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3、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年9月1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00元,因该公司于年10月28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被暂缓认定年4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皖01民初号判决书判决确认:确认被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元,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管理人根据上述裁决,确认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合肥海润公司的债权金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后,共有10户债权人申报(含补充申报)10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元。均为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5户,核定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认定的2户,申报债权为.9元。其他3户申报债权为.45元,因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不服,提起诉讼,故暂缓认定,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详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审查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变动情况提交各债权人核查。各位债权人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审查表》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起确认之诉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对于债权人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

特此报告。

附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审查表

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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