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7日,家住宣威市的赵某一纸诉状将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县人社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余元等。
建水法院立案人员审查案件材料后,与赵某进行了交谈,得知其领不到工伤医疗补助金系其无法按县人社局的要求提供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此前建水法院作出的()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涉案用人单位与赵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事实,且该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赵某向县人社局提供该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即可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
考虑到从赵某家到建水路途遥远,立案人员立即将案件转交诉调对接员,由其将案情汇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时带领诉调对接员到县人社局了解情况,县人社局请示州局后,及时答复赵某可以办理,后赵某撤回起诉,避免了诉累。
对于类似的案件,建水法院均做到工作前移,在立案前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联动化解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年以来,建水法院连续开展诉调对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力求在接力棒交接上下功夫、在案结事了人和上做文章,努力在各个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与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调解组织无缝对接。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明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1月至4月30日,建水法院共受理申请司法确认案件9件,确认调解协议有效9件,均为当天受理,当天确认,最大限度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文字:李玉飞
编辑:马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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